|
化工产品的储存安全要求一、化工产品分类储存必需 化工产品不同于一般物品,它们具有不同的物理、化学性质。某些化工产品受热、受潮、摩擦、震动、撞击、接触火源、曝晒、接触空气、相互接触时会发生化学变化,会引起燃烧爆炸、灼伤、腐蚀、中毒等灾害事故。因此在储存保管时,必须在类别上严格限制,并进行必要的监督,以保证安全状态。 二、储存化工产品库房的安全技术要求 应按产品类别不同,采取不同储存措施。规范要求该隔离的必须进行隔离,要求采取恒温施的一定要有恒温措施,要求隔离火源的一定要杜绝一切火种和可能产生火花的根源。 三、装卸、搬运及储存安全技术要求 对大宗易燃、易爆、有毒的液体产品,应专门修建储藏容器,并要按照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规范、规定建造相应的储存和安全设施。对分装、整装的化工产品,要符合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要求有适合产品特点的密闭、防震、防压、防摔等包装措施。搬运、堆放、码放也必须按各产品的不同的具体要求进行,避免招致严重的后果。 四、露天储存安全技术要求 对装卸中转过程中临时性或永久性的露天存放的物质中,怕日晒雨淋、虫鸟侵害的,一定要有相应的措施;,否则不得露天存放。 五、重点安全技术要求 (一)应严格进行储存物品分类 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划分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,划分为以下十类: (1)爆炸性物品:国家管理的爆炸物品;不属国家管理的爆炸性化学物品。 (2)氧化剂:无机氧化剂;有机氧化剂。 (3)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:剧毒气体;易燃气体;助燃气体;不燃气体。 (4)自燃物品。 (5)遇水燃烧物品。 (6)易燃液体、固体。 (7)毒害物品:无机剧毒品;有机剧毒品;无机有毒品,有机有毒品。 (8)腐蚀物品:无机酸、碱性腐蚀物品;有机酸、碱性腐蚀物品。 (9)放射性物品。 (二)必须遵循下列危险化学晶储运原则 (1)爆炸性物品。必须专库储存、专人保管、专车运输,严禁与起爆药品、器材混储混运。严禁摔、滚、翻、撞和摩擦等野蛮搬运。严格遵守搬运过程有关规定,同时避免在高温场所存放。 (2)氧化剂。除惰性不燃气体外,不得同性质相抵触的物品混存混运(惰性不燃气体除外)。储存过程中应避免摩擦、撞击、日晒、雨淋、漏撒。 (3)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。严禁性质相抵触的(尽管都是瓶装的气体或液化气体)混储混运。易燃气体(除惰性气体外),助燃气体(除不燃气体无机毒品外),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储混运。装卸过程中一定要轻装轻卸,避免撞击、抛掷、烘烤等。 (4)自燃物品应单独储存,并与酸类、氧化剂等隔离;存放部位应远离火源及热源,防止撞击、翻滚、倾倒、包装损坏酿成事故。特殊物质如黄磷应浸没于水中,三异丁基铝应防止受潮。 (5)遇水燃烧的物品的储存要求是包装严密、仓位干燥、严防雨雪、远离散发酸雾的物品,不与其他类别的危险品混储混运。特殊物质如金属钠应浸没在矿物油中保存。 (6)易燃液体应单独储运,远离火源、热源、氧化剂、氧化性酸类,防止静电危害,库房和与之邻近的电气设备整体防爆等级要符合要求。 (7)易燃固体的储存应包装完好,轻装轻卸,防止火花、烘烤和部分品种的潮解。 (8)毒害品的储存应包装严密完好,单储单运,远离火源、热源、氧化剂、酸类、食品,存放地点应通风良好。 (9)腐蚀物品。储存腐蚀物品容器应能适应储存介质的腐蚀性要求,严密不漏。具有氧化性酸类物质应远离有机易燃物品储存。酸类腐蚀品必须与氰化物、H发泡剂、遇水燃烧品、氧化剂隔离。不得与碱类腐蚀剂混储混运。 (10)放射性物品。具有放射性的介质储存库房和设施必须有吸收射线的屏蔽层,并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建造。储存的包装物必须是外包屏蔽材料制成的容器,必须符合放射防护要求,包装严密,内衬防震材料,严防放射线泄漏污染! |